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六条 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严格意义上不能。《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正式党员人数超过7人,就需要成立支部委员会。《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不是的,一般只要具备党支部书记该有的基本品质和条件就可以,但党和国家机关、国企、高校、农村基层党组织等另有各自具体的要求,可参考《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具体的条例。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上级基层党委需要每半年召开党委会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可以身边人讲身边事,不一定要是支部班子成员,但不能代替党支部书记党课。《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跨省转接党员组织关系,可同步通过线下纸质版介绍信方式转接,等接收地党组织接收后再在线上系统录入党员基本信息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