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并报上级党委同意拟列为发展对象的,在工作、学习单位或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拟列为发展对象的流动人员,应当在流出地和流入地同时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发展入党的,可以列为发展对象。
建议党支部进行公示后,将公示结果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无论公示期间是否收到异议)。然后,就确定发展对象的具体时间请示上级党组织。
建议党支部进行公示后,将公示结果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无论公示期间是否收到异议)。然后,就确定发展对象的具体时间请示上级党组织。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机关党委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事宜的支部党员大会,应在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召开。
建议设书记、副书记各1人,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各1人。此外,根据工作需要选设青年、统战、群工委员等。
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推荐入党积极分子时,被推荐对象一般无需参加会议。
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以党员大会或党小组会的形式召开组织生活会。应由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改由党员大会研究解决。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个人认为,如确系工作需要,党支部书记可以兼任临时党支部的书记。
个人认为,如确系工作需要,党支部书记可以兼任临时党支部的书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