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提出: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批评教育,及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一个问题:《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第二十条规定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符合,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有关概念的出处如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明确,“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事项。
在企业运营实践中,这几个概念之间有包含、有不同,但都是纳入集体决策范围,不在个人决策范围内的事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明确,“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事项。
在企业运营实践中,这几个概念之间有包含、有不同,但都是纳入集体决策范围,不在个人决策范围内的事项。
党员因私出境,保留组织关系的期限应视不同情况而定:出境求学的,以其入学通知注明的学习时间为限;出境就业的,以其劳务合同规定的工作年限为限;去国外探亲的,一般不超过半年(离退休人员一般不超过1年);去港、澳地区探亲的,一般不超过3个月;去台湾探亲的,一般3至6个月;其他非公务活动出境保留组织关系的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党员因私出境保留组织关系的期限应从出境之日起算。
党员因私事(探亲、治病、求学、就业和其他非公务活动)出境,除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保留党员组织关系的申请,并递交有关出境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经所在党支部审查同意后,报上级党委审批。党员领导干部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党员因私出境,本人提出退党申请的,可以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党员因私出境,本人提出退党申请的,可以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1)党支部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由支委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
(2)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基层党委(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委,下同)可派人参加。
(3)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
(4)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
(5)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对收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对被劝退、除名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按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1)党支部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由支委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
(2)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基层党委(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委,下同)可派人参加。
(3)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
(4)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
(5)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对收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对被劝退、除名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按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对那些严重触犯刑律或犯了严重错误,造成很坏影响,给党的工作带来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丧失了党员条件的党员,或者犯了错误拒不改正,拒绝党组织的批评教育,已丧失了党性和党的立场,背离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党员,应开除其党籍。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5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5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两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中央办公厅2013年印发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理顺党员组织隶属关系,确保每个党员都能纳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的管理之中。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批评教育,及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党旗的通用规格有下列五种:一号旗长288厘米,宽192厘米;二号旗长240厘米,宽160厘米;三号旗长192厘米,宽128厘米;四号旗长144厘米,宽96厘米;五号旗长96厘米,宽64厘米。在特定场所需要使用非通用规格的党旗,应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批准。
1996年11月,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定点生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用于悬挂的党徽的规格暂时参照国徽法有关国徽的规格。”其直径有60cm、80cm、100cm、120cm、150cm、180cm、200cm等。
1996年11月,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定点生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用于悬挂的党徽的规格暂时参照国徽法有关国徽的规格。”其直径有60cm、80cm、100cm、120cm、150cm、180cm、200cm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