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员网 党务问答 个人中心 TA的回答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发〔2010〕8号)第三章第十二条(二)规定: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同时不同性质单位可以对照相关行业的条例,如《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
来自:  12371网友绝对自由5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akgtq6  2018-09-18 12:40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发〔2010〕8号)第三章第十二条(二)规定: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同时不同性质单位可以对照相关行业的条例,如《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
来自:  12371网友绝对自由5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akgtq6  2018-09-18 12:40
       依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如果大学就读的院校在毕业时将入党积极分子材料转交现单位,且现单位继续按照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工作,之前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证书应该予以承认。
     同时第十七条规定: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来自:  12371网友绝对自由4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5ezo0m  2018-09-18 14:59
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入党问题,应本着实事求是、注重本人政治态度和现实表现的原则,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这部分人员中拥护党的领导、能改过自新、积极追求进步、一贯表现较好、工作成绩突出的,经过党组织较长时间(从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算起,至少五年时间)考验,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可以吸收其入党。
来自:  12371网友绝对自由3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qj8g7a  2018-09-18 16:15
应召开党总支会进行讨论,讨论通过后在入党志愿书上批注。
来自:  12371网友绝对自由5个回答提问者:  濮星海  2018-09-18 16:29
组织关系介绍信开出不代表组织关系已经转出。在接收单位核实党员身份,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前,党员的组织关系还在原支部。
来自:  12371网友绝对自由7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xc2xis  2018-09-18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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