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然后党支部设支委会的,由支委会研究确定为发展对象人选,在支部大会上讨论通过;党支部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确定为发展对象。
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建立党总支部的前提条件必须成立2个以上党支部。党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7人,最多不超过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其中,社区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党支部宣传委员在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下,负责支部的宣传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1)根据不同时期党的任务,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了解党内外的思想动态,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 法规,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学习任务。
(3)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工作载体,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宣传党员群众中的先进思想和典型事例。
(4)指导、协调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积极开展群众性的文化
体育活动,积极开展各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业余科学、技术、文化学习及科学研究活动,提高群众的科学文化水平和工作技能。
(1)根据不同时期党的任务,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了解党内外的思想动态,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 法规,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学习任务。
(3)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工作载体,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宣传党员群众中的先进思想和典型事例。
(4)指导、协调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积极开展群众性的文化
体育活动,积极开展各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业余科学、技术、文化学习及科学研究活动,提高群众的科学文化水平和工作技能。
应到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10名。因病、因事缺席3名,实到7名,不符合规定人数。(到会的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处理这类问题,应按照党的重在政治表现的政策,具体分析,区别对持。既不要不加分析,不看表现,一概以其家庭问题拒绝吸收入党,也不要未经认真考察了解,轻率地把他们吸收到党内来。对这些同志,经考察,确实一贯表现突出,又与有刑事犯罪记录真系亲属划清了界线,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经审查合格的,可吸收入党。
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如难以超过半数,可暂缓讨论,并设法创造条件召开支部大会。如党员确实难以集中,无法召开支部全体党员大会,则应考虑重新组建支部。
1.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9人,最多不超过11名,设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2.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建立党总支部的前提条件必须成立2个以上党支部。党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7人,最多不超过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其中,社区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3.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至5人,最多不超过7人,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1名副书记。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其中,社区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4.基层党委、总支、支部可分别设组织、宣传、纪检委员等。委员少的,可以兼任。
5.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及其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须事先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
2.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建立党总支部的前提条件必须成立2个以上党支部。党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7人,最多不超过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其中,社区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3.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至5人,最多不超过7人,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1名副书记。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其中,社区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4.基层党委、总支、支部可分别设组织、宣传、纪检委员等。委员少的,可以兼任。
5.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及其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须事先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