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意义上讲,党员发展的函调只能是党委对党委,因为大多数情况下党委具有发展党员的审批权限(特殊授权给党总支的除外),我们这边只加盖党委章即可,具体请以当地组织部门要求为准。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如题,在前期发展材料无误的前提下,可以以积极分子的身份接续培养。
如题,在前期发展材料无误的前提下,可以以积极分子的身份接续培养。
原则上应当一致,但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只要是正当理由是可以不一样的。
如果符合党员标准,政治站位清晰,对待此事的认识正确,不会影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