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员网 党务问答 个人中心 TA的回答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八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群团组织推优,就是群众组织(大学里就是学生会)、共青团组织。党小组不能推优或者说不叫推优,应该称为“党员推荐”。

来自:  莲花先锋4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20tczj  2020-12-08 10:44
一般指支部书记,包括履行书记职责的人。之所以用“负责人”而不单指书记,是因为有些特殊情形,如:书记空缺,上级指定了履行书记职责的人,但他不是书记,这个时候他也是党组织负责人。
来自:  莲花先锋6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ok7bws  2020-12-08 10:09
不含。因为无法形成决议。同时,党组成员人数3-7人,一般是指单数,即3、5、7人,对应半数分别是1.5、2.5、3.5,无法形成刚好半数,都是半数以上2、3、4人。如果党组成员是偶数,设置是不合理的。
来自:  莲花先锋5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abe3zm  2020-12-07 11:56
支部工作条例第五条“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来自:  莲花先锋6个回答提问者:  亳州市谯城区教育局柴文武...  2020-12-07 12:08
常见的一般“委员会”名称的单位,设立党组,党组成员一般都是单位领导。普通党员是在机关党支部或者第几支部,共同上级党委一般都是党机关工作委员会。假设以市级为例。名称为:X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内,该委员会的行政领导班子设立党组;普通党员按照在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属于“中共XX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第几支部”的党员。党组受批准其设立的上级党委领导,“中共XX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第几支部”受“中共XX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领导。
来自:  莲花先锋8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25clxq  2020-12-04 18:22
  “应当”一词,在各种法律法规、规章之中,都是必须的意思。如果不做“应当”规定的行为,要么相应处罚,要么有条文设定特殊情形。之所以不用“必须”一词,是为了防止一刀切,用“应当”又可以相应问责处罚。如“年满16周岁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是是否负法律责任的唯一标准。
  同理,党员人数不是设立支部的唯一标准。党章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是人数和工作需要的综合考虑。假设某单位党员2人,在某天新进入一名党党员,符合了应当设立支部人数规定。如果党员相对稳定,不设立支部就是违规,应该对其单位的上级党委作出相应动作(责令改正、扣党内考评等级、问责等等);但是党员数处于长期不稳定状态(在3人上下经常性变动),就属于特殊情形,虽无明文规定,但可以不设立党支部,防止一刀切。
来自:  莲花先锋8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a013hz  2020-12-03 17:29
你要理解选票的逻辑。选票都是同意打圈、不同意打叉,分为有效、无效、弃权。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为无效票。选票上,每个人名字后面或下方都有“同意”、“不同意两个选项,另外还有“另选他人”的地方可以填写名字。假设应选3人,选票上有4人,只要打圈等于或者少于3个人(另选他人如果填写算打圈),都是有效票;即每个候选人的后面要么在同意打圈、要么在不同意打差、要么全是空白。例子:A选票打圈2人,空白2人,算有效票;B选票打圈2人,打叉2人,有效票。总之,只要打圈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包括全部打叉,另选他人如果填写算打圈)都是有效票,全部空白是弃权票;打圈多于应选人才是无效票。
来自:  莲花先锋4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ng8680  2020-12-03 11:09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因此是支委根据党员意见提出初步人选(初步人选应多于或者等于正式候选人),将名单报上级党委同意,接着召开党员大会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再选举产生委员(即本次党员大会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党员从上级党委同意的初步人选名单中确定候选人,第二部分党员从候选人名单中选举产生委员)。
来自:  莲花先锋6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zhiei4  2020-11-30 16:37
如果有空缺,上级党委是可以直接任命书记的;按照你的说法,支部目前是没有委员空缺的,因此上级下文免去某个委员不够妥当(毕竟没有犯错误)。最好的办法是,某个委员辞去“委员”职务,然后补选新委员(就是新的负责人),然后上级再下文调整(任新负责人为书记,免去原先书记的书记职务任为副书记),当然也可以刚才说的委员请辞委员职务、现任书记请辞“书记”职务,然后补选委员了之后接着选书记副书记。
来自:  莲花先锋3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alnn7q  2020-11-18 15:28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来自:  莲花先锋4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t7z3nb  2020-11-18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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