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是原则在发选票前应当再次清点人数,以免退场或者新进人员(有的人员到场侯发选票前中途有事,人员走了),并将人数做好报告,符合发放条件,以实际人数发放。
你这个比较具体,1990年8月1日出了《党员发展工作细则(试行)》里面明确积极分子一年以上的时间(第九条),1974年的情况建议你到档案局,找找之前的文件规定结合党员当时发展的实际情况,做充分研判
个人理解,原则上应当在贵单位发展,实习期贵单位依旧和该同志产生了用工关系,试用期只是是否继续履行用工关系的一个观察期,具体情况可沟通上级指导部门指导解决,避免成为遗留问题。
一是走认定程序,一般以县级或以上组织部门认定结果为准,最终确认其党员身份可按规定补录材料,二是认定失败,可重新入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