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员网 党务问答 个人中心 TA被采纳的答案
根据条例第五条中的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工作部门或者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含正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含正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或者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条例执行。
街道不属于以上范围,因此是不适用的,但是可以参考执行。
来自:  鱼忆江南好3个回答提问者:  181746109016867  2020-04-26 10:23
可以。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来自:  鱼忆江南好6个回答提问者:  150508957398911  2020-04-26 10:43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可在转入支部进行转正。
第三十五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来自:  鱼忆江南好5个回答提问者:  137557907171361  2020-04-23 10:53
只要组织关系在,且符合《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中关于支部书记的条件是可以担任组织关系所在支部的支部书记的。
来自:  鱼忆江南好6个回答提问者:  152718688738112  2020-04-20 11:28
1.党章第三条(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第16条规定: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根据党章中党员义务第1条和工作条例中关于针对工作实际的规定,是可以结合公司的制度和业务知识进行学习的。
来自:  鱼忆江南好2个回答提问者:  qiye1818  2020-04-16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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