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入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016年10月份在A单位吸收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一年,2017年10月份转为发展对象,2018年8月人事关系调整到B单位,2018年11月考公务员到C单位,2018年8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因工作需要继续在A单位工作,未去B单位,但工资关系在B单位,2018年10月在A单位发展为预备党员,是否符合规定?如不符合规定,是否有整改措施?
网友的回答
如果在2018年8月人事关系调整到B单位时,及时和B单位党组织汇报了本人积极分子(发展对象)身份;2018年8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因工作需要继续在A单位工作,未去B单位,如果也征求了B单位党组织同意可以留在A单位接续培养和发展,入党前A单位也征求过B单位党组织的意见,这种情况不应视为异地入党的。
只是,2018年10月在A单位发展为预备党员,2018年11月考公务员到C单位,涉嫌突击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