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设立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而定。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应当由本单位党员负责人担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
目前农村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按条例需要设副书记,其他基层党总支是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委员分工一般为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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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4-07-16 15:44
党总支部不一定非得设立副书记一职;
一般设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也可以根据本单位党组织性质和实际的工作需要,设立统战委员、青年委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