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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这些事项是否属于须经过党员大会讨论的事项?

在《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第十一条规定“ 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请问农村土地流转承包、宅基地的划分使用和大额资金的收取支出等此类事项是否属于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12371网友kwzlcz

lv 1

发布时间:2024-07-03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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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的回答

根据《中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会议的部分的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3.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4.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8.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9.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10.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六章十九条规定     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即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对照以上两条,农村土地流转承包、宅基地、大额资金收支都属于重大事项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

党务小巫

lv 5

发布于:2024-07-04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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