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期起算时间有误,一定要党委盖章才有效吗?
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时候,接收地党组织发现:入党志愿书第10页“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中有关“预备期从2014年12月3日算起,请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期起算时间有误,预备期起算时间应为:2014年11月30日 ,不予接收,要求在原来入党的党组织开具情况说明。我是在大学读本科入的党,学院负责党建的老师以医药学院党总支的名义给开具了补充说明,但该文件之中无学校党委的印章,工作地街道办负责党员组织关系接收的工作人员不予认可,表示医药学院党总支无发展党员权限,基层党委才有,所以补充说明必须经过学校党委盖章方可。现在,我重新联系医药学院党总支的老师,如果学校党委不给盖章,该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