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能否发文直接任免行政机关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职务?
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县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所),若其所长根据“三定规定”按照副科级领导职务配备,请问,此类的公安派出所所长(副科级)、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副科级),经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提出任免意见后,由县委直接下文任免还是由县委向县政府党组发文提出任免意见由县政府履行任免程序(县政府发文任免)?或是由县委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党组)发文提出任免意见,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任免程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任免)?若由县政府最终发文,是否需要经过县政府党组会议还是经过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