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程序是怎样的?
纪律处分条例中第81条规定“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此种情况的执行主体是纪委?还组织部?此种情况的除名该如何操作?能否参照不合格党员处置指导意见中的除名程序进行?
网友的回答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纪委在党组织中承担着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职责,对于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包括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行为,有权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关于除名的具体操作,虽然不合格党员处置指导意见中并没有明确提到纪律处分条例里的除名情形,但除名作为一种组织处理措施,其基本原则和程序应当是相通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参照不合格党员处置指导意见中的除名程序进行。
1、党内除名的主体是党支部,具体来说是支部党员大会。
2、党支部应将有关问题调查清楚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通报有关情况,宣读有关规定,提出除名意见,经党员表决通过,作出除名决定。除名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并报再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其实就是跟接收预备党员的程序和审批权限相似,区别只是一个是入党手续,一个是出党手续)
3、隐瞒入党前的严重错误,这种情况说明他本来就不符合党员条件,他的党籍本身就来路不正,因此是直接除名,没有整改空间,也不用劝退。而不合格党员是入党时符合党员条件,只是后来变质了,但他的党籍当时是合法的,因此才有了限期整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予以除名等处置方式。党员系统一般没有细分除名情形。
2、党支部应将有关问题调查清楚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通报有关情况,宣读有关规定,提出除名意见,经党员表决通过,作出除名决定。除名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并报再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其实就是跟接收预备党员的程序和审批权限相似,区别只是一个是入党手续,一个是出党手续)
3、隐瞒入党前的严重错误,这种情况说明他本来就不符合党员条件,他的党籍本身就来路不正,因此是直接除名,没有整改空间,也不用劝退。而不合格党员是入党时符合党员条件,只是后来变质了,但他的党籍当时是合法的,因此才有了限期整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予以除名等处置方式。党员系统一般没有细分除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