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受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后处分执行事项变化的新要求?
被审查党员受到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后,在处分影响期内处分执行是依照2023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予以执行,还是依照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2015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或者2003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执行。实践中,应当按照以下情形把握:
一是依照2023年《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被审查党员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执行应当依照2023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予以执行,即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二是依照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纪律处分条例》或2003年《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被审查党员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执行应当依照当时的规定执行,即“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三是依照历次《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合并处分后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执行应当依照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予以执行,即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参考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百问百答》,中国方正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