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9条规定: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
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蒋忠武
lv 10
发布于:2024-05-06 21:24
机关单位或国有企业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经有相应权限的上级党委批准,可以设置具有一定行政级别(一般按领导班子成员或单位中层干部配置)的机关党委或国企党委专职副书记,列入行政编制,专职协助机关党委或国企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
信仰与荣光
lv 9
发布于:2024-05-06 1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