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子公司的章程如何描述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权限交与母公司?
因为发展需要,国有企业A公司成了子公司B,按照国有企业“党建入章”要求,根据B公司的“三重一大”事项均由A公司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决策,请问在B公司的章程如何描述能依法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权限交与A公司。简单点就是如何解决一套人马管理两家以上公司,党组织等决策主体依法履行各家公司决策权限的问题。
网友的回答
不能。这是两项工作,一码归一码。
党建入章是基本要求,是在法定层面规定了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核心地位。
而具体工作中,各单位指定的前置审议和“三重一大”清单又是一个动态调整的清单。
具体的你提的问题中来,我们假设A公司有完善的决策系统,B公司是壳公司的话,是属于“不具备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这个范围,直接由上级企业来进行决策没问题,也不需要单独写自己的决策清单。
具体的文件我懒得找了,您仔细找一下,不具备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企业的党组织,职能和一般单位党组织职能是不一样的。
党建入章是基本要求,是在法定层面规定了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核心地位。
而具体工作中,各单位指定的前置审议和“三重一大”清单又是一个动态调整的清单。
具体的你提的问题中来,我们假设A公司有完善的决策系统,B公司是壳公司的话,是属于“不具备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这个范围,直接由上级企业来进行决策没问题,也不需要单独写自己的决策清单。
具体的文件我懒得找了,您仔细找一下,不具备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企业的党组织,职能和一般单位党组织职能是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