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过程中亲属政审材料由什么级别党组织开具政审证明材料?
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其中需要对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进行外调,外调回来的证明材料,一般由对方所属单位或户籍地居住地党支部协助进行政审,落款处由上级党委盖章,这个程序是否规范?如果党支部仅签署了意见,最终落款处没有盖党支部的章(或党支部本身也不设置用章,无法盖章),最终由上级党委盖章,材料是否符合发展党员工作规范,是否可以作为规范的政审材料存入档案?
网友的回答
您所描述的政审程序是规范的,落款处除了上级党委盖章,支部也得盖章的,除非支部确实无刻制过印章,只盖上级党委章也是可以的。还有如果支部确实无刻制过印章,上级还有党总支或者乡镇(街道)党委下属的基层党委(无审批党员权限的党组织),除了上级党委盖章外,那也得盖党总支或者乡镇党委下属的基层党委印章的。
1、合规。2、党支部书记要签字。有党支部公章的要盖章,没有党支部公章的要注明。然后上级党委盖章即可。
信仰与荣光
lv 9
发布于:2024-04-10 09:35
您提到的已经是比较规范的了。
具体什么级别的党组织开具政审材料,中央的相关制度都只是提到了党组织,但是地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是党支部的证明也认,有些是必须党委证明。
党委出具材料,不是说必须党委来写,而是看最后的盖章,至于政审材料,党委也不会对每名党员都十分了解情况,还是尊重所在党支部的意见,加盖党委章,是表示材料经过所在党委审核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