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在大学入党,政审早于确定为发展对象时间,现在怎么办?
2005年在大学入党,由于念的是专科三年制,存在毕业前三个月入党问题,并且发现政审早于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时间。由于时间过长,这个问题到今年刚被发现,如何进行改正?或是有什么解决方法,谢谢!
网友的回答
根据1990年《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有关规定,你政审早于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时间是违反细则的,存在程序上的问题。鉴于时间较早,属历史遗留问题,应当由现基层党组织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做出结论,突出政治标准,为党工作多年、符合党员条件的,承认党员身份,并将基层党委和党支部的结论记录在”备注“栏。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这里的核心是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这里的核心是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2014年之前旧的党员发展细则里没有关于毕业前三个月入党问题的描述,至于政审时间在发展对象之前,这个确实顺序颠倒了。找一下原来发展入党的单位,解释一下程序颠倒的原因,如果由于不熟悉工作程序的而造成的,原单位开具说明承认发展党员工作中的失误。现单位可以对党员本人开展政治复审,查看该同志的其他入党程序是否符合规范;查看该同志参加党组织活动和缴纳党费的历史记录,到公安和纪检部门了解该同志有无违法违纪情况,对于该同志的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重新发函开展政审。如果以上都没有问题的话,对于长期为党工作,一贯表现良好,符合党员条件的,经现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承认党员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