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党籍的程序是怎样的?
开除党籍的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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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四十二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给予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以党的纪律处分的基本组织程序是:
(1)对违犯纪律的党员所犯的错误事实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写出审查报告,并同党员本人进行谈话,听取他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
(2)除特殊情况可由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外,必须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的规定,逐级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处分时,应通知受处分的党员出席会议。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别人替他辩护。
(3)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处分决定后,应将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并让他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然后上报。
(4)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以及本人对处分有意见的,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人同受处分人谈话,听取本人对所认定的错误事实与定性处理的意见,同时对他进行必要的教育。
(5)上级党组织批准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后应当正式下达批复。处分决定下达后,下级党组织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并通知犯错误的党员。
对犯错误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双重处分的,对政务处分,党委可以提出建议,由监察机关依法办理。
第四十二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给予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以党的纪律处分的基本组织程序是:
(1)对违犯纪律的党员所犯的错误事实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写出审查报告,并同党员本人进行谈话,听取他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
(2)除特殊情况可由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外,必须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的规定,逐级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处分时,应通知受处分的党员出席会议。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别人替他辩护。
(3)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处分决定后,应将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并让他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然后上报。
(4)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以及本人对处分有意见的,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人同受处分人谈话,听取本人对所认定的错误事实与定性处理的意见,同时对他进行必要的教育。
(5)上级党组织批准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后应当正式下达批复。处分决定下达后,下级党组织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并通知犯错误的党员。
对犯错误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双重处分的,对政务处分,党委可以提出建议,由监察机关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