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2000年以前的高校毕业生组织关系转移有哪些规定?
大中专毕业生,在学校接收为预备党员,毕业后回到居住地后转正。有查询到《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 》(中组发〔2004〕10号)中提到“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想请问是否有2000年以前的条例或文件提到上述情况,毕业生的组织关系该如何接收?
想请问是否有2000年以前的条例或文件提到上述情况,毕业生的组织关系该如何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