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选拔任用条例中关于考察对象的相关要求?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其中第(一)种情形是否需考虑情节轻重、故意过失等因素?
该情形是否有时限,比如:某某违反政治纪律,情节较轻,被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在处分影响期满后,努力工作、表现优异,是否依旧受该情形影响,不得列如考察对象?
该情形是否有时限,比如:某某违反政治纪律,情节较轻,被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在处分影响期满后,努力工作、表现优异,是否依旧受该情形影响,不得列如考察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