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政审材料需上级党委盖章出自哪个规定?
2013年发展A地的党员,父母的政审材料只有支部盖章,没有上级党委所在街道B地的党委章。现组织关系由A地转入B地,但B地以此为由拒绝接收,要求A地写此事件说明。为此问题与B地沟通过,工作人员回复B地因更名,已换过公章,且明确回复不会补盖。
求助各位问题一:“发展党员政审材料需上级党委盖章”是否为2013年之后的文件要求,A地当时发展党员有无工作疏漏?如无工作疏漏,B地是否应该直接接收或者补盖公章?是否应以现在的发展党员流程去要求以往党员的发展资料完善?
求助各位问题一:“发展党员政审材料需上级党委盖章”是否为2013年之后的文件要求,A地当时发展党员有无工作疏漏?如无工作疏漏,B地是否应该直接接收或者补盖公章?是否应以现在的发展党员流程去要求以往党员的发展资料完善?
网友的回答
现行文件没有具体对上级党委盖章的要求,《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六条有写: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正如文件中写明: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意见。
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有写:做好新形势下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工作之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为他们集体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手续;流向分散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也要主动向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提供情况,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党员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原则上不能拒绝接收。暂时不具备接收条件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为这些党组织创造条件,并对其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
正如文件中写明: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意见。
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有写:做好新形势下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工作之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为他们集体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手续;流向分散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也要主动向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提供情况,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党员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原则上不能拒绝接收。暂时不具备接收条件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为这些党组织创造条件,并对其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