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转接到现在的党组织,在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的情况下,具体可以衔接一下单位党组织的上一级党委。
天籁
lv 9
发布于:2023-12-04 18:26
只有两个党员不满足成立党支部条件,应当予以撤销;发展对象相关材料应转到其他党支部接续发展。
美美七月妈
lv 10
发布于:2023-12-04 1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