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审在确定发展对象之前已经完成,这样的档案是否合规?
发展党员流程中规定确定发展对象之后进行政审,但是在审查部分学校学生党员档案时,政审的时间在确定发展对象前,这样的档案是否合规,是否能接收,需不需要学校开具说明?
网友的回答
不合规,能接收,但需要整改。依据是《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国宝
lv 9
发布于:2023-09-27 09:29
建议,重新政治审查,程序的顺序很重要,程序不正确,结果会有偏差。
王长宇
lv 5
发布于:2023-09-27 08:59
按照描述的情况来讲,需要学校开具说明,或重新政治审查。按照相关规定,党组织会先确定发展对象,然后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蒋忠武
lv 10
发布于:2023-09-26 19:49
按照发展党员程序,政审在确定为发展对象后,政审合格后进行集中培训。若在确定发展对象前完成政审,需要学校党组织出具情况说明。
李向龙
lv 9
发布于:2023-09-26 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