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于7名正式党员的学校如何落实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根据《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规定:“党组织设置为党支部的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同时应当设1名专职副书记”。现实生活中,有的小规模学校党员很少,只有3名,成立了党支部,但是如果再安排1名专职副书记,还有必要吗?
《意见》最后一段“本意见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公办幼儿园参照执行,民办中小学校党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未单独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中小学校,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
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只有正式党员超过7名,成立了支委会的学校才执行这个规定,少于7名正式党员的学校不用执行呢?
《意见》最后一段“本意见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公办幼儿园参照执行,民办中小学校党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未单独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中小学校,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
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只有正式党员超过7名,成立了支委会的学校才执行这个规定,少于7名正式党员的学校不用执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