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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的党员组织关系应如何转接?

  (1)退役军人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退役军人党员凡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的党组织。若该单位未建立党组织或暂时落实不了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或安置居住地(街道、乡镇)党组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也可以接收这些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

  (2)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①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其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应将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单位的党组织。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②对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可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也可转移到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③对出国留学或出境学习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应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特别提醒: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其间,符合转出条件的应及时转出。对超过2年的,高校党组织应与党员联系,根据其工作或居住情况转移组织关系;因特殊情况确需继续保留组织关系的,由党员提出申请,经高校党组织同意,可适当延长保留时间,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的高校毕业生党员(不含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转出组织关系的高校毕业生党员,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到接收单位党组织转接的,由高校党组织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原则上按照已有规定办理。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区街道(或村)党组织;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接收安置地区街道、乡(镇)或村党组织;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外出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给他们开具党员证明信,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收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干部、职工党员离休、退休、退职后,又受聘到另一单位工作,如果时间在半年以上,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

  (4)恢复党籍的党员组织关系接转。错被开除党籍的党员,经复查改正并恢复了党籍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可分三种情况办理:①被恢复党籍的同志仍在原单位的,应通知本人参加组织生活,不必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②不在原单位的党员,由作出恢复党籍决定的单位出具盖有区或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公章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连同恢复党籍的决定,一并转到申诉人现所在单位党组织,由现所在单位党组织通知申诉人,并编入党支部过组织生活;③申诉人已死亡的,由原单位党组织将改正结论和恢复党籍的决定通知其生前所在单位党组织及其家属,不必转移组织关系。

  参考来源: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新时代基层党务工作1000问》,2023年4月第1版,2023年4月第1次印刷。

                                                                      本内容由共产党员网网友吴仲华协助整理,仅供交流参考。

萝卜缨子

lv 8

发布时间:2023-06-21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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