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前确定为发展对象,工作多年后可以继续培养吗?有时效吗?
本人2005年进入大学,于2008年3月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2009年3月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完成初级党课、高级党课学习,并进行了入党前团支部考察报告、党支部考察报告、党内考察报告、群众考察报告、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函调及政审,2009年9月毕业后入党材料与档案一同存入人才交流中心,后于2013年进入现单位工作,2019年递交入党申请书,一直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由于名额原因,一直没有进行发展,现在将大学入党材料递交到单位党支部,是否可以连续培养或者现在应该从哪一步开始继续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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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的回答
您毕业的时候是所在支部的发展对象而未经过支部党员大会接收成为预备党员,因此您不具有党员身份。仍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三章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由于您毕业后档案存入人才交流中心,而未向有党组织的单位或者毕业后的现居住地的党组织报到,因此党组织的培养未能接续,您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终止。2019年您再次递交入党申请书,若现单位2019年时接受了你的申请,您可按照入党积极分子重新培养,培养成熟后可重新列为发展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