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一叶莲
lv 6
发布于:2021-11-23 15:09
可以将原单位入党积极分子发展资料与新单位党组织进行一个交接后,然后由新单位党组织继续进行后续的培养教育考察~
江西宏泰
lv 10
发布于:2021-11-23 14:39
如能将有关材料转到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则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可以接续培养教育和考察。
江苏吴仲华
lv 10
发布于:2021-11-23 12:11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如题,在前期发展材料无误的前提下,可以以积极分子的身份接续培养。
一起来答题
lv 9
发布于:2021-11-23 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