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时间应该是支委会研究的那一天。按你的材料,报上级党委备案的时间是2020年10月8日,推算支委会的召开时间应该在2020年10月8日之前,也就是说支委会研究你为发展对象时,你积极分子考察不满一年,这是个“硬伤”,肯定不行,建议重新召开支委会研究,然后按程序走。
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才进入下一步能否确定为发展对象。你描述的操作显然不符合发展党员细则的规定。
确定时间为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同意之日(报上级党委备案并同意)。
龙杰
lv 10
发布于:2021-10-28 10:50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三章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所以有影响,严格地说就是违规发展。
江西宏泰
lv 10
发布于:2021-10-28 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