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地党组织对党员档案材料补办政策不同怎么办?
2011年在学校入党,因为党员资料保管单位疏漏将档案遗失,中间转党组织关系的时候都未告知,以致现在才开始补办档案。现所在党组织按宁波市委组织部要求,说是要原入党组织部申请补办入党志愿书并加盖党委章,但咨询过学校(由浙江省组织部管理)及我所在地温州市委组织部,都是说由现党组织部申请补办入党志愿书并加盖党委章。也没办法咨询到省组织部,请问该怎么办?证明材料基本已补齐,就差入党志愿书了。
网友的回答
建议一般由现党组织补办。特殊情况下,有充分理由证明是原党组织本身原因导致遗失的,由原党组织补办。
依据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 对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应当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对受损、易损档案进行修复、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档案修复应当保持档案内容的完整,尽量维持档案的原貌。档案修复前应当做好登记和检查工作,必要时进行复制备份,做出修复说明。
依据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 对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应当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对受损、易损档案进行修复、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档案修复应当保持档案内容的完整,尽量维持档案的原貌。档案修复前应当做好登记和检查工作,必要时进行复制备份,做出修复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