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亲戚关系属于近姻亲关系?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解读第五十五条,“近姻亲主要指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请问,本人配偶的婶婶(她叔叔的配偶)和本人是否属于近姻亲关系?
是否有界定近姻亲关系的相关规定?
请问,本人配偶的婶婶(她叔叔的配偶)和本人是否属于近姻亲关系?
是否有界定近姻亲关系的相关规定?
网友的回答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近姻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近姻是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
需要跟近亲加以区别,近亲是因血缘关系形成的,是指三代以内有共同祖先的血缘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此处所指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伯、叔、姑、舅、姨、侄(女)、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
近姻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近姻是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
需要跟近亲加以区别,近亲是因血缘关系形成的,是指三代以内有共同祖先的血缘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此处所指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伯、叔、姑、舅、姨、侄(女)、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二)>的通知》文件精神,近姻亲关系: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近姻亲主要指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以内,除父母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有间接血亲关系的亲属。所谓“三代以内”是从自身往上数,自己为第一代,到父母为第二代,到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三代;从自身往下数,自己为第一代,到子女为第二代,到孙、外孙为第三代。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包括拟制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近姻亲关系(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根据《在线汉语字典》姻亲,指的是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亲属。包括:(1)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2)配偶的血亲,如岳父母、公婆;(3)血亲的配偶的血亲,如儿媳或女婿的父母;(4)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夫或妻的兄弟姐妹的配偶。生育自己配偶的血亲和自己生育的血亲的配偶称为直系姻亲,如岳父母、公婆、儿媳、女婿;配偶的旁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配偶称为旁系姻亲,如配偶的兄弟姐妹或兄弟姐妹的配偶。
所以题主配偶的叔叔的配偶,不在上述所列的内容中,所以与题主不是近姻亲关系。
但是话说两头,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 第八条 在特殊部门和特殊岗位任职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暂不实行回避。而根据有关文件的精神,与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有利害关系就需要回避,不只是亲戚关系的问题。所以是否受到影响、是否需要回避,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以内,除父母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有间接血亲关系的亲属。所谓“三代以内”是从自身往上数,自己为第一代,到父母为第二代,到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三代;从自身往下数,自己为第一代,到子女为第二代,到孙、外孙为第三代。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包括拟制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近姻亲关系(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根据《在线汉语字典》姻亲,指的是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亲属。包括:(1)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2)配偶的血亲,如岳父母、公婆;(3)血亲的配偶的血亲,如儿媳或女婿的父母;(4)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夫或妻的兄弟姐妹的配偶。生育自己配偶的血亲和自己生育的血亲的配偶称为直系姻亲,如岳父母、公婆、儿媳、女婿;配偶的旁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配偶称为旁系姻亲,如配偶的兄弟姐妹或兄弟姐妹的配偶。
所以题主配偶的叔叔的配偶,不在上述所列的内容中,所以与题主不是近姻亲关系。
但是话说两头,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 第八条 在特殊部门和特殊岗位任职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暂不实行回避。而根据有关文件的精神,与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有利害关系就需要回避,不只是亲戚关系的问题。所以是否受到影响、是否需要回避,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