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税前列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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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通字2014年42号文件,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对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进行了规范,不知近年来,还是否有新的文件出台,这个文件虽对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执行中还是有点不明确,比如可用于党组织活动,是否可理解为:党组织组织开展的活动中所有支出均可列入范围,比如党支部组织开展助力乡村振兴发展庭院经济,活动中向农村妇女免费发放蔬菜苗木,那么蔬菜苗木的购买费是否可列入税前列支的范围,活动产生的交通费、餐饮费是否也可列入范围。当然简明列支总额不超过年度工资薪金总额的百分之一。
组通字2014年42号文件,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对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进行了规范,不知近年来,还是否有新的文件出台,这个文件虽对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执行中还是有点不明确,比如可用于党组织活动,是否可理解为:党组织组织开展的活动中所有支出均可列入范围,比如党支部组织开展助力乡村振兴发展庭院经济,活动中向农村妇女免费发放蔬菜苗木,那么蔬菜苗木的购买费是否可列入税前列支的范围,活动产生的交通费、餐饮费是否也可列入范围。当然简明列支总额不超过年度工资薪金总额的百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