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单位有党组织,但在居住地发展入党,是否符合入党规定?
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两种情况想请教大家:
1、大学期间,在居住地所在党组织发展入党了,请问这是否合规?该怎么处理?
2、参加工作期间,工作单位有党组织,但职工在居住地发展入党,请问这是否合规?该如何处理?
对这两个问题的解答是否有相关文件介绍?谢谢!
1、大学期间,在居住地所在党组织发展入党了,请问这是否合规?该怎么处理?
2、参加工作期间,工作单位有党组织,但职工在居住地发展入党,请问这是否合规?该如何处理?
对这两个问题的解答是否有相关文件介绍?谢谢!
网友的回答
这两个问题应该都是同一类问题。如果是大学之前,向居住地提出入党申请了,那上大学后应该及时报告大学党组织,正常大学中肯定是有党组织的,然后在大学党组织继续发展,如果上大学中是不能在居住地提出入党申请的。具体文件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的第六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以及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六条规定,“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所以你说的这两种情况都不符合规定。
同时,该细则也明确了相关要求,“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但同时,这种情况应当及时与上级党组织沟通,经核查其确实能够带头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符合党员标准的,也不能一刀切,应视实际情况决定。
同时,该细则也明确了相关要求,“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但同时,这种情况应当及时与上级党组织沟通,经核查其确实能够带头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符合党员标准的,也不能一刀切,应视实际情况决定。
1.不合规,应在学校入党。
2.同样不合规,有工作、学习单位的,首选工作、学习单位的党组织入党。
一般以“异地入党”,入党程序错误,不予承认,但处理问题应考虑全面,并结合当事人入党以来的所作所为进行综合判断,具体解决由上级党委进行决定。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2.同样不合规,有工作、学习单位的,首选工作、学习单位的党组织入党。
一般以“异地入党”,入党程序错误,不予承认,但处理问题应考虑全面,并结合当事人入党以来的所作所为进行综合判断,具体解决由上级党委进行决定。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六条明确规定: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