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员网 党务问答 党员 工作单位有党组织,但在居住地发...

工作单位有党组织,但在居住地发展入党,是否符合入党规定?

  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两种情况想请教大家:
  1、大学期间,在居住地所在党组织发展入党了,请问这是否合规?该怎么处理?
  2、参加工作期间,工作单位有党组织,但职工在居住地发展入党,请问这是否合规?该如何处理?
  对这两个问题的解答是否有相关文件介绍?谢谢!


一路同邢

lv 1

发布时间:2021-03-12 10:25

浏览19044

分享
微信扫一扫 ×
关注关注 (0)

网友的回答

按2014年前后的新老细则规定,这种异地异单位入党都不合规,这些人的入党材料也肯定会有问题。但是这种情况确实屡见不鲜,简单的,是做到这样的人转入自己单位时不予认可。如果要是较真,要向对方党委的上一级党委反映,最终结果应该是对方取消这个人党员身份,对责任人追究。这样情况的出现说明党建制度上还存在漏洞,亟待立法立规,禁止这种歪风。

12371网友yv1f90

lv 4

发布于:2021-03-28 22:23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答该问题 登录 | 注册
这两个问题应该都是同一类问题。如果是大学之前,向居住地提出入党申请了,那上大学后应该及时报告大学党组织,正常大学中肯定是有党组织的,然后在大学党组织继续发展,如果上大学中是不能在居住地提出入党申请的。具体文件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的第六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以及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12371网友2kwhmk

lv 1

发布于:2021-03-15 10:52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答该问题 登录 | 注册
你这两个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问题。我们现在界定这个是否符合组织要求是有一个时间节点的。在2014年之前,这种情况一般只要程序上没有问题,能够证明党员身份的,都认为是符合规定的。但是在2014年之后,这种情况就属于异地入党,是不符合规定的。

留心语

lv 9

发布于:2021-03-15 09:28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答该问题 登录 | 注册
不合规,有工作单位的只能在工作单位入党,不在工作单位入党违反规定。2014年5月28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6条规定,入党应该在工作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可能会取消党员资格

韩超

lv 2

发布于:2021-03-15 08:46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答该问题 登录 | 注册
  严格来说,这两种情况都是不合规的。
  详情参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六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http://news.12371.cn/2015/10/28/ARTI1446024898903376.shtml

李博

lv 6

发布于:2021-03-15 00:28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答该问题 登录 | 注册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六条规定,“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所以你说的这两种情况都不符合规定。
  同时,该细则也明确了相关要求,“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但同时,这种情况应当及时与上级党组织沟通,经核查其确实能够带头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符合党员标准的,也不能一刀切,应视实际情况决定。

田学长

lv 7

发布于:2021-03-13 14:25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答该问题 登录 | 注册
1.不合规,应在学校入党。
2.同样不合规,有工作、学习单位的,首选工作、学习单位的党组织入党。


一般以“异地入党”,入党程序错误,不予承认,但处理问题应考虑全面,并结合当事人入党以来的所作所为进行综合判断,具体解决由上级党委进行决定。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井泰蓝先生

lv 9

发布于:2021-03-12 19:36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答该问题 登录 | 注册
1、学生应该向学校申请入党,大学期间在居住地入党,属于异地入党,违规,处理办法:不承认党员身份
2、工作时,应向工作单位申请入党,如果工作单位没有党组织,可以向居住地申请入党,但如果发展过程中,工作单位有了党组织,应将培养工作由工作单位接续,如果没有,则属于异地入党,处理办法同上。
3、异地入党,在党员发展工作中属于严肃问题,但在党员发展细则中并没有明文规定。

风吹草飞

lv 9

发布于:2021-03-12 16:57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答该问题 登录 | 注册
这需要根据入党时间是在2014年5月28日发布《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之前还是之后等情况才可确定。

江苏吴仲华

lv 10

发布于:2021-03-12 16:10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答该问题 登录 | 注册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六条明确规定: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江西宏泰

lv 10

发布于:2021-03-12 14:53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答该问题 登录 | 注册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答该问题 登录 | 注册
取消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