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为发展对象前进行培训,是否认可其党员身份?
2018年7月到公司上班,7月12日递交入党申请,2018年10月20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2018年10月21日到2019年10月22日为培养期,2019年10月28日为发展对象,2019年11月25日为预备党员。
但是其发展对象培训班时间是在2019年5月上的,是否认可其党员身份?
但是其发展对象培训班时间是在2019年5月上的,是否认可其党员身份?
网友的回答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七条规定: 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根据你所述情况,这位预备党员当年在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的确未按《细则》规定参加发展对象培训班,但在实践中,因为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一般每年只举办一至二期发展对象培训班,而从确定为发展对象到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时间较短,不少同志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没机会参加发展对象培训班,所以,很多党组织便将培训的时间提前到了确定为发展对象之前了,我认为这不能简单地视作违规,可视为从实际出发,进行灵活处理、适当变通,只要提前举办的培训班的学时、学习内容等符合《细则》规定的要求,应予认可。这仅是我个人意见和建议,供你参考。
另外,我已就《细则》的修订工作,向中央有关部门提出了一些修订建议,其中就包括建议将党的基本知识的短期集中培训的时间节点由“确定为发展对象后“修订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或确定为发展对象后”,给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在实践中根据其实际情况灵活掌握的空间。当然,这一修订建议能否被采纳,目前还不得而知。
根据你所述情况,这位预备党员当年在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的确未按《细则》规定参加发展对象培训班,但在实践中,因为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一般每年只举办一至二期发展对象培训班,而从确定为发展对象到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时间较短,不少同志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没机会参加发展对象培训班,所以,很多党组织便将培训的时间提前到了确定为发展对象之前了,我认为这不能简单地视作违规,可视为从实际出发,进行灵活处理、适当变通,只要提前举办的培训班的学时、学习内容等符合《细则》规定的要求,应予认可。这仅是我个人意见和建议,供你参考。
另外,我已就《细则》的修订工作,向中央有关部门提出了一些修订建议,其中就包括建议将党的基本知识的短期集中培训的时间节点由“确定为发展对象后“修订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或确定为发展对象后”,给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在实践中根据其实际情况灵活掌握的空间。当然,这一修订建议能否被采纳,目前还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