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习单位满5个月,不满6个月可以发展为党员吗?
我2006年1月在大学递交入党申请书,2006年4月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从2007年2月到毕业一直在某乡政府实习,2007年6月24日发的大学毕业证(毕业证上的时间),毕业前未能在大学入党,毕业后我又回到实习的乡政府临时工作,同时将积极分子培养材料转到乡政府,2007年7月1日在该乡政府机关支部被接收为预备党员。2007年9月份我离开该乡政府到某国企正式上班。期间我又参军入伍,2011年12月退伍后被安置在我大学实习时的那个乡政府工作。近期,在审阅我调动档案时,发现我入党程序不规范,对我党员身份不予承认,理由是:1.我从开始在乡政府实习到入党的时间是五个月,不满半年;2.虽然我的大学毕业证上的落款时间是2007年6月24日,但是我档案里大学生登记表上的最后一栏落款时间是2007年7月2日,该乡政府机关支部接收我为党员时间是2007年7月1日,按大学生登记表上的时间,我入党时还属于在校生。但是实际情况是我们同学们从2007年6月上旬就都陆续离校了。这十几年我从地方到部队再到地方,始终按时缴纳党费,按规定参加组织生活,按程序转接组织关系,期间还当过一位同事的入党介绍人,请问,像我这种情况能予承认党员身份吗?
网友的回答
严格来说,可以不认可。你的问题焦点是讨论你为预备党员是否符合程序,你是2006年1月申请,2007年7月讨论,期间的2月到7月在乡政府实习,对你考察、讨论接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是学校,假设你8月才毕业,你应当主动向学校汇报你在乡镇的情况(说白了就等同出差,你还是学校的人),然后学校讨论接收你为预备党员。实际上你提前离开学校,政府接收你的培养材料,讨论你时,程序肯定不对:一接收马上讨论,讨论接收之前,是哪个支部定你为发展对象,定发展对象时是否指定了入党介绍人?上级党委是否审批?(按照规定,发展对象填写志愿书需经上级组织同意)。
正常应该是你的材料可以接收,然后重新再确定培养联系人(你在学校的培养联系人已经客观上不能再对你考察培养了)——继续培养一段时间——确定你为发展对象(经上级党委同意并发放志愿书,支部指定你的入党介绍人)——讨论接收你为预备党员。
依据是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因为2007年时还适用,新细则是2014年实行)第八条、第九条,特别是第九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你时间卡在这个点上,乡镇按照第八条接收你的材料也不算什么问题,不接收也可以(依据:90年的细则没有规定,2014年的细则有规定学习、工作、生活的地方均可入党,一般按照方便教育培养选择其中一地入党,之所以这么规定,是90年细则实施时虽没规定,实际在学习、工作、生活地入党应当都是可以的,为了不引起疑问,2014年才明文确定)。乡镇接收你之后,没有按照第九条来,程序可以认定不对。应当按照上面讲的:接收材料认可你的积极分子身份——重新再确定培养联系人(你在学校的培养联系人已经客观上不能再对你考察培养了)——继续培养一段时间——确定你为发展对象(经上级党委同意并发放志愿书,支部指定你的入党介绍人)——讨论接收你为预备党员。
正常应该是你的材料可以接收,然后重新再确定培养联系人(你在学校的培养联系人已经客观上不能再对你考察培养了)——继续培养一段时间——确定你为发展对象(经上级党委同意并发放志愿书,支部指定你的入党介绍人)——讨论接收你为预备党员。
依据是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因为2007年时还适用,新细则是2014年实行)第八条、第九条,特别是第九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你时间卡在这个点上,乡镇按照第八条接收你的材料也不算什么问题,不接收也可以(依据:90年的细则没有规定,2014年的细则有规定学习、工作、生活的地方均可入党,一般按照方便教育培养选择其中一地入党,之所以这么规定,是90年细则实施时虽没规定,实际在学习、工作、生活地入党应当都是可以的,为了不引起疑问,2014年才明文确定)。乡镇接收你之后,没有按照第九条来,程序可以认定不对。应当按照上面讲的:接收材料认可你的积极分子身份——重新再确定培养联系人(你在学校的培养联系人已经客观上不能再对你考察培养了)——继续培养一段时间——确定你为发展对象(经上级党委同意并发放志愿书,支部指定你的入党介绍人)——讨论接收你为预备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