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党务警告处分,能否补定等次?
案例:A于2018年被立案审查,2019年3月受到党纪“警告”处分。关于2018年的年度考核,单位对A原来的评定是“合格”,但后来主管局要求改为“先不确定等次”,原因是考核期间还在审查阶段。
现想请教几个问题并希望能向上级反映:
1、考核的文件并没有说一定不能补定等次,为什么由上而下的政策执行就认定为不能补定呢?
2、为什么立案期即未确定的惩罚(补评定为“不定等次”与绩效扣钩,扣10多万)比已确定的惩罚(只是当年不能评优)还要重,这文件制定的初衷是什么?
3、如果立案和处分在同一年度,即年底考核前已明确,那么就会产生不同的结果,这样的文件规定合理吗?
4、另外,政务的“警告”处分也能补定等次,相比之下又是两种处理结果,这如何理解?
非常感谢你刚才耐心听我的咨询!希望能为普通党员争取一下,并明确政策。感谢感谢!
现想请教几个问题并希望能向上级反映:
1、考核的文件并没有说一定不能补定等次,为什么由上而下的政策执行就认定为不能补定呢?
2、为什么立案期即未确定的惩罚(补评定为“不定等次”与绩效扣钩,扣10多万)比已确定的惩罚(只是当年不能评优)还要重,这文件制定的初衷是什么?
3、如果立案和处分在同一年度,即年底考核前已明确,那么就会产生不同的结果,这样的文件规定合理吗?
4、另外,政务的“警告”处分也能补定等次,相比之下又是两种处理结果,这如何理解?
非常感谢你刚才耐心听我的咨询!希望能为普通党员争取一下,并明确政策。感谢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