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编人员被安排到该单位下属企业任职的津补贴发放问题
某人是某县某局在编职工,事业身份,九几年起因工作需要被该局安排到某公司(该局下属企业)任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其在该公司任职期间,人事、工资关系都在该局,该公司只发给他工地补助费、交通费、考勤费。其在该局未领取除工资外的其他福利(值班费、加班费等)。请问这种情况其发放的工地补助费、交通费、考勤费违规吗?
考虑到一是此企业是该局下属企业,与一般性企业不同,并且该局确实有派人去管理的需要,也确实是组织任命的。二是工地补助费和交通费确属工作需要的经费。(该公司因工作需要经常在外面跑)并且其在该局确未享受除工资体系外的其他福利,所以其并没有重复领取福利现象。请问这种情况违反规定吗?这种情况也适用于中组发{2013}1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