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处理影响期后还可以恢复考察对象资格吗?
基本情况:前期经过民主推荐被确定为拟提拔考察对象并考察公示,但后面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填报环节受到诫勉处理。
相关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第五条 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隐瞒不报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
咨询问题:
1.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民主推荐在一年内有效,如果先定为考察对象,后受到诫勉处理,6个月影响期过后还可以恢复考察对象资格吗?
2.按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诫勉、取消考察对象资格是2个不同程度的处理,除了影响期不一样外还有其他区别吗?比如仅受到诫勉处理的,是否还保留考察对象资格,只是六个月内不能提拔?还是说仅受到诫勉处理的意味着也同时取消了考察对象资格,只是影响期不同?
感谢各位领导、专家予以解答。
相关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第五条 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隐瞒不报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
咨询问题:
1.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民主推荐在一年内有效,如果先定为考察对象,后受到诫勉处理,6个月影响期过后还可以恢复考察对象资格吗?
2.按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诫勉、取消考察对象资格是2个不同程度的处理,除了影响期不一样外还有其他区别吗?比如仅受到诫勉处理的,是否还保留考察对象资格,只是六个月内不能提拔?还是说仅受到诫勉处理的意味着也同时取消了考察对象资格,只是影响期不同?
感谢各位领导、专家予以解答。
网友的回答
1.在理论的逻辑上可以,实际上不建议,一般也不会这么做,受处理后的使用还需要沟通上级组织部门。确实特别优秀的或者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是重新考察任用(影响期后)。
2.考察了不一定要用,这是考察面谈的时候就会谈的,请被考察对象做好两手准备。
至于处理方面主要是根据考察对象犯错行为,组织上民主集中研判后 的决定。
你所问的诫勉后是否还可以提拔,是否保留考察对象资格问题,均应当是组织部门结合实际作的研判决定,要根据犯错事实和影响范围程度,个人认错态度等情况来决定。
这个网上应该没有肯定的答复,给了你肯定的答复用处也不大。
建议咨询所在的组织部门。或者有权限的上级组织部门。
2.考察了不一定要用,这是考察面谈的时候就会谈的,请被考察对象做好两手准备。
至于处理方面主要是根据考察对象犯错行为,组织上民主集中研判后 的决定。
你所问的诫勉后是否还可以提拔,是否保留考察对象资格问题,均应当是组织部门结合实际作的研判决定,要根据犯错事实和影响范围程度,个人认错态度等情况来决定。
这个网上应该没有肯定的答复,给了你肯定的答复用处也不大。
建议咨询所在的组织部门。或者有权限的上级组织部门。
根据上述材料,题主了解情况,熟悉政策,题主自己提出的问题,自己是有答案的。所以我说点别的,帮助题主思考即可。
一是请不要低估弄虚作假的危害和结果。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四十一条……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凡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凡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骗取荣誉、地位、奖励或其他利益的,凡因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都要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责。对坚持原则、敢于说真话的同志,要给予支持、保护、鼓励。
同时,请参考《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的文件精神。
二是请考虑义务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换句话说,连基本的党员义务都做不到,连做一个党员都不合格,怎么能够成为提报考察对象?请参考《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一是请不要低估弄虚作假的危害和结果。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四十一条……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凡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凡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骗取荣誉、地位、奖励或其他利益的,凡因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都要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责。对坚持原则、敢于说真话的同志,要给予支持、保护、鼓励。
同时,请参考《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的文件精神。
二是请考虑义务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换句话说,连基本的党员义务都做不到,连做一个党员都不合格,怎么能够成为提报考察对象?请参考《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