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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金库”先免职再追究的问题

  您好,我们单位正在制定有关“小金库”问题的追责办法,其中在追责方式方面借鉴了《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中办发〔2021〕15号)中的5种处理方式,“即: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同时,我们查阅发现中央办公厅在2009年4月下发的《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中,明确“本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当前,在《组织处理规定》颁布的新情况下,请问:
  (1)是否还需执行《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所提出的“先免职再追究”的规定;
  (2)如继续执行,一方面,在未追究的情况下,已经进行了组织处理——“免职”,如“小金库”问题较轻或有从轻、减轻情节,则“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方式将无法运用;另一方面“免职”后再追究,即:组织处理后,再给予党纪或企业纪律处分,有可能违背“客观公正、过罚相当、治病救人”的原则。综上,能否对《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免职”给出明确的解释说明或适用方式,以便基层贯彻执行。
  谢谢!

12371网友s9f0xl

lv 1

发布时间:2021-05-11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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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的回答

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江西宏泰

lv 10

发布于:2021-05-11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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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就已经构成严重违纪行为,不存在从轻、减轻情节,底线就是给予免职的组织处理,无需考虑其他组织处理措施,组织处理后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龙杰

lv 10

发布于:2021-05-11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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