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是否需要延长试用期?
《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公务员的行政纪律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 过、降级、撤职、开除等6种。
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5种。
关于(三)的解读,记大过、处分期是行政处分的规定。党纪处分无此处罚种类,也无处分期规定,而是规定影响期。如果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受到严重警告处分。是否适用第(三)款规定?
请懂业务的同志指导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