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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后,在处分影响期内是否适用处分执行事项新要求?

  被审查人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后,在处分影响期内处分执行是依照2023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予以执行,还是依照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2015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或者2003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执行?实践中,应当按照以下情形把握:

  一是依照2023年《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被审查人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执行应当依照2023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予以执行,即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二是依照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纪律处分条例》或者2003年《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被审查人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执行应当依照当时的规定执行,即“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三是依照历次《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合并处分后给予被审查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执行应当依照2023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予以执行,即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参考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解读》,中国方正出版社

12371党务通

lv 5

发布时间:2024-05-28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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