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备党员满三个月后调入其他单位问题
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19条原文:“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请问:如果预备党员在三个月期满后调入其他工作单位的,可否办理接受预备党员的手续?
例如:4月1日成为预备党员,7月1日则满三个月期限,7月10日调入新工作单位,则,新单位是否可以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请问:如果预备党员在三个月期满后调入其他工作单位的,可否办理接受预备党员的手续?
例如:4月1日成为预备党员,7月1日则满三个月期限,7月10日调入新工作单位,则,新单位是否可以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