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组织关系转接优先级有文件规定吗?
请问党员在组织关系转接时有优先级原则吗?
各地规定的类似于“第一位为工作单位党组织;第二位为工作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如社区、园区、楼宇等区域性党组织);第三位为自有房并常住地党组织;第四位为长期居(租)住地党组织;第五位为户口地或人事档案存放人才服务机构的党组织;第六位为直系亲属居住地党组织。以上转接顺序为递进关系非并列关系。”
有关要求,中央有具体文件规定参考吗?
各地规定的类似于“第一位为工作单位党组织;第二位为工作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如社区、园区、楼宇等区域性党组织);第三位为自有房并常住地党组织;第四位为长期居(租)住地党组织;第五位为户口地或人事档案存放人才服务机构的党组织;第六位为直系亲属居住地党组织。以上转接顺序为递进关系非并列关系。”
有关要求,中央有具体文件规定参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