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在京外的四级非主业分支机构,党员发展工作应该由哪个党委负责?
我们单位是央企在京外的四级非主业分支机构,有6名党员,成立了党支部。根据集团要求挂靠在其省级区域分支机构党委下(无行政隶属关系,下称“属地党委”)。日常党建管理由在北京的行政直属上级党委(下称“北京党委”)负责。2022年9月经北京党委批复,确定了一名积极分子。今年5月,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确定为发展对象,上报北京党委,回复党员发展工作应由属地党委负责,之前批复积极分子的行为也属违规。支部上报至属地党委,其不认同北京党委说法,称其对我们单位人员不熟悉,属地党委不能审批。目前双方僵持,党员发展工作陷入停滞。请问这种情况下,党员发展工作应该由哪个党委负责?还是各负责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