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分子关系进入新单位能否继续发展?
坐标湖北,今年4月28日在一个市原单位拿到积极分子党校结业证书,培训了3天。现在在另外一个市新单位工作,请问在新单位可以直接发展成预备党员吗,还是需要重新发展成积极分子?
网友的回答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八条规定,当入党积极分子工作调动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情况和党组织意见等材料,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由接收单位党组织进行研究,责成专人同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谈话,了解其思想和各方面情况,并将其列入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名单,进行教育培养。接收单位党组织经过全面培养考察,确定其已具备党员条件时,可以将其列为发展对象。
如果接收单位没有成立党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可与其户口所在地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自己的进步情况。
如果接收单位没有成立党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可与其户口所在地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自己的进步情况。
可以继续发展。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故不用重新发展积极分子,在新单位可连续考察。符合条件的可列为发展对象。继续考察满足条件的,后续也可以发展成预备党员。具体要求请认真研读上述《细则》。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故不用重新发展积极分子,在新单位可连续考察。符合条件的可列为发展对象。继续考察满足条件的,后续也可以发展成预备党员。具体要求请认真研读上述《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