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党支部有企事业单位党员,其组织关系是否应转出?
如村党支部内有党员是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党员组织关系是否应转出,如党员拒绝转出是否有相关办法或者相关依据处理?
网友的回答
对于农村的党员,确实有一些复杂性,一些村党组织要求这些党员转出,有多种考虑,有的确实是因为这些党员在村里过组织生活不够方便,应当转出;有的则是出于一些宗族等不良倾向的考虑,比如,不想让这些同志参与村党组织的管理。所以,应当结合实际进行考虑:
1.有的同志确实不具备转出的条件,这种情况下,可按照流动党员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2.有的同志,常驻地在农村,有的也未放弃农业生产,只是工作时间到相关单位工作,这种情况下,也要结合实际情况,不能一概而论,要求其转出组织关系。
3.如具备转出条件,在单位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也相对方便,可会同对方单位党组织,协调推动,能转出尽量转出。如不能转出,应当按要求参加组织生活,如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予以除名,如不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每年民主评议党员会评定为不合格党员,符合有关规定,予以除名。
同时,对于这些党员,在换届选举等工作中,如符合要求,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是可以不计入应到会人数。
1.有的同志确实不具备转出的条件,这种情况下,可按照流动党员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2.有的同志,常驻地在农村,有的也未放弃农业生产,只是工作时间到相关单位工作,这种情况下,也要结合实际情况,不能一概而论,要求其转出组织关系。
3.如具备转出条件,在单位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也相对方便,可会同对方单位党组织,协调推动,能转出尽量转出。如不能转出,应当按要求参加组织生活,如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予以除名,如不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每年民主评议党员会评定为不合格党员,符合有关规定,予以除名。
同时,对于这些党员,在换届选举等工作中,如符合要求,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是可以不计入应到会人数。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