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党支部是否可以运用“第一种形态”,运用程序是怎样的?
问题一:国有企业党支部日常监督过程中,如果发现党员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线索,党支部想要运用“第一种形态”,运用之前是否需要将线索在报上级党委、纪委进行执纪审查,还是说党支部可以直接进行审查,审查后将生审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报上级党委或纪委后运用“第一种形态”?
问题二:“第一种形态”中包含的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诫勉(诫勉谈话)、其他批评教育类等措施,运用完后是否需要录入入干部廉政档案、干部人事档案,如果需要录入档案后有无留存期限,后续经审查该同志改正良好,是否可以撤出档案内的记录?
问题二:“第一种形态”中包含的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诫勉(诫勉谈话)、其他批评教育类等措施,运用完后是否需要录入入干部廉政档案、干部人事档案,如果需要录入档案后有无留存期限,后续经审查该同志改正良好,是否可以撤出档案内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