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党员,还需要再进行组织处理吗?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党纪政务处分合并使用。
如果党员已经受到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等处分,情形符合《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七条所列出的十七种情形,是否需要再给予组织处理?有何文件依据?
如果党员已经受到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等处分,情形符合《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七条所列出的十七种情形,是否需要再给予组织处理?有何文件依据?
网友的回答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根据问题,依据条例,再结合实际情况做相应的组织处理。